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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4-12-27   浏览次数:0

    一、 考评方式
    采用本单位自评、服务单位测评、评议组考评和投诉参评四种方式进行:
    1、本单位自评。由本单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作风状况进行自评。(见考评表1)
    2、服务单位测评。由服务单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机关各部门作风状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见考评表2)
    3、评议组考评。评议组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评议组人数设定50—60人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机关党委委员、教职工代表、老干部、民主党派及其它各方面代表。评议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分析判断能力,关心机关作风建设,公道正派,敢于直言。评议组在认真审阅被考评单位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汇报总结材料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最后以无记名答卷的方式给考评对象打分。(见考评表3)
    4、投诉参评。在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对机关作风问题的投诉。投诉内容是否属实,由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实。依据被投诉单位的行政责任情况,分A、B、C三类折算扣分。A类单位每查实一宗扣1分,B类单位每查实一宗扣2分,C类单位每查实一宗扣3分。(A,轻微违纪;B,一般违纪;C,严重违纪及以上。)
    二、考评结果的确定
    考评最终结果由本单位自评、服务单位测评、评议组考评和投诉参评四部分考评的实际得分确定。具体分值为:本单位自评分数占总分的10%,服务单位测评分数占总分的30%,评议组考评分数占总值的50%,投诉参评分数占总分值的10%,四项实际得分相加即为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按从高到底排序,得分前3名并且分数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其余在80分以上者为“满意单位”;80分以下者为“基本满意单位”;60分以下者为“不满意单位”。
    此外,“不满意单位”的确定还包括:服务单位测评该单位为“不满意单位”票数达30%以上的;评仪组考评该单位分数在60分以下的;经查实投诉参评该单位在5次以上且扣分达3分以上的,符合以上三条之一者即可定为“不满意单位”。
    三、奖惩
    (一)经考评列为“满意单位”以上的单位年终考核方为合格;对获得“优秀单位”的,将授予“机关作风建设先进单位”流动牌匾,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条件之一。
    (二)对在考评中被列为“不满意单位”的处理办法:
    1、该单位的各项工作不能评先评优(包括个人);
    2、该单位领导班子做深刻自查,并向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出整改意见;
    3、连续两年考评被列为“不满意单位”的,在进行认真考察后,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发该单位全体在职人员的一个月内奖金。 

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