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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4-12-20   浏览次数:0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河北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全校党费收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党费的收缴

    共产党员按照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的义务的重要内容。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此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金)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的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历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学员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3、高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高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 上述规定比例交纳的党费。 
    4、下岗持业的党员 
    (一)依靠抚恤金和救济金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二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三)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 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党员的简要情况),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具。 
    (五)党员自学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六)党员曾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历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历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关于党费的管理 
    (一)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专门账户 
    党费的收缴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全校党费在财务处设立统一账户, 统一管理全校的党费。 
    (二)健全党费使用的审批制度 
   开支党费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各基层党组织在使用本单位可支配的党费时,须向组织上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由全校统一使用的部分,开支200元(包括200元)以内的由部长批准:开支200元以上500元(包括500元)以内的由部长开会研究决定:开支超过500元的,报主管书记批准,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都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各经手人签字,明确使用具体用途后方可入账。 
    (三)坚持定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每年要对全校的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每年一月底前分别向党委和市委组织上部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各级党组织对党费收缴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党员的监督。 
  (四)加强党费管理,严格党的纪律 
    凡违反党费开支规定,挪用挤占。贪污党费都是不容许的,一经发现要为严肃查处。 
    三、关于党费的使用 
    保证有限的党费真正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上,用在对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上,是党组织上一项严肃查处的政治任务。 
  (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和我校工作实际的需要,全校党费总额的60%上缴,30%由学校统一使用,10%由基层党,总支,直属支书使用。 
  (二)党费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央组织的规定,按下列四项开支范围学握: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历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 
    3、表彰先进基层赏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要合理使用党费,对上述四项开支应统筹兼顾。妥善安排,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使用重点,保证把有限的党费用在刀刃上。党费的开支要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每年应适量结余,以备急需。 
    本规定自1998年4月起执行。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