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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标准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次数:0

    1、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以工资单上岗位、薪级、职务津贴和绩效(预发工资性补贴)工资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基数为3000元(含3000)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3000-5000元(含5000)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5000-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2)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以工资单上岗位工资(离退休基本生活费)作为交纳党费的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基数为5000元(含5000)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代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0、各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交到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