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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6   浏览次数:0

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

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

        (2014年5月29日省总12届第12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日省总12届第32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服务工会会员,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缓解其家庭因遭遇意外造成的困难,省总工会免费向我省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保障。实施办法如下:

一、保障对象

1.参加全省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工会会员;

2.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

3.持有“河北工会会员卡”的工会会员。

二、保障范围

1.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障

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工会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家庭财产包括住宅的房体、家庭耐用消费品、生活起居和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职工家庭经营性场所和设备等不作为本项目核定家庭财产损失的内容,如店铺、车库、小房、车船、搭建帐篷等。

三、保障期限和申请时效

参加全省互助保障活动的工会会员在活动期间,困难职工在建档管理期间,工会会员在“河北工会会员卡”有效期间,出现上述保障范围内情形的,均可在出险之日起一年内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

四、保障经费

保障经费由河北省总工会列入年度预算。

五、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发生保障范围内情形的,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第1类保障对象可获得保障金最高30000元,2、3类保障对象可获得保障金最高20000元。

1.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等),按照《伤残程度与保障标准对照表》(见附件1)核定保障金额。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按照《伤残程度与保障标准对照表》所列标准给付保障金,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表中所列标准的80%和50%核定给付保障金。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2.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按照保障标准全额支付;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保障标准的80%和50%核定给付保障金。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

3.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付保障金。

4.享受上述两项免费保障的工会会员,不影响其享受所在市、产业、单位的职工互助保障的权利;也不影响其购买商业保险所享有的理赔权益。

六、申请两项免费保障所需资料

1.河北省工会会员两项免费保障申请表(附件2)

2.当年参加全省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收据(1类会员出具);河北工会会员卡复印件(3类会员出具)。

3.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身故者,需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导致伤残者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评定书》或《残疾证》。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家庭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产权证

 因家庭财产发生火灾损失者,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财产损失总额的,应同时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

 房屋产权证及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产证(宅基地证书)所有人为保障对象本人;所有权为保障对象配偶的,须出具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结婚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

 同一家庭遭遇火灾事故中有2人以上符合保障对象申报条件的,由其中一人作为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

七、申请审核程序

1.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和省总工会对口单位工会为申报单位,将出险工会会员申请材料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2.自职工提出申请之日,基层工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工会;县级工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申请材料报市级工会;市级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省总工会;省总保障部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将拨款报告卡片交省总工会财务部,同时将拨款通知邮寄至申报单位。省总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告知退回原因。  

3.省总对申请材料审核时,应通过查询市级工会上报省总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电子名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市级工会上报省总的河北工会会员卡电子名册核实保障对象身份。

八、不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

1.工伤;

2.疾病或医疗事故;

3.自杀、自残;

4.酗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

6.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7.未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认定为故意纵火的;

8.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总工会保障部。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