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相关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分工会工作>>相关政策

工会3号文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校工会字[2009]3号

—————————————★—————————————
河北师范大学工会关于进一步合理使用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合理使用在职教职工福利费,进一步做好对教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经学校福利委员会研究,在河北师范大学工会2005年2月28日制定的《关于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的意见》基础上修订并制定本《意见》。

一、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一)面向全体在职教职工发放的福利,由学校福利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广大教职工的需求研究决定。福利发放人员名单以发放该福利的当月学校财务处工资册上的在职职工名单为准。发放福利的具体工作和服务事宜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二)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由学校按规定比例按月划拨,由学校财务处管理,校工会负责专款专用。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为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会员。教职工自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其福利费即由学校财务处划拨到学校老干部处管理使用。

(三)在职教职工福利费由校工会在本年度内有计划地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面向全体在职教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防暑或保健物品和生活用品;

2、在职教职工的困难补助;

3、在职教职工住院危重病号或在职教职工及其配偶出现重大灾病的慰问费;

4、在职教职工因直系父亲或母亲去世发放的抚慰费;

5、在职女教职工做人工流产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放的营养补助费。

二、在职教职工福利费有关项目的发放标准

(一)面向全体在职教职工的防暑费或防暑保健用品,视当年福利费财力情况每年6月份发放。

(二)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20元以下的,可视为困难职工,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分6月和次年1月两次发放,至该在职教职工脱困后停止。

(三)本着“体现关心、救急不救贫”的原则补助临时困难职工。在职教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和灾祸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分不同情况在本年度内予以200元至1000元的困难补助。其中,治疗费用或经济损失在4万元至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00元;6万元至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0元;6万元至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800元,耗资或损失特别巨大的一次性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在职教职工住院危重病号,或在职教职工及其配偶出现重大灾病的慰问费(一次性)不超过500元。

(五)在职教职工的直系父亲或母亲去世,发给该在职职工抚慰费100元。

(六)在职女教职工人工流产的营养补助费凭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到校工会一次性领取100元。

三、困难补助费、慰问费、抚慰费的审批

(一)在职教职工困难补助报批手续:由本人填写《在职教职工困难补助审批表》,基层分工会研究、由分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后报校工会。学校福利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其具体补助款额,主持工作的工会副主席签字并加盖校工会公章后发放。

(二)在职教职工抚慰费、慰问费报批手续:由本人填写《在职教职工抚慰费申报表》,由教职工所在分工会填写《在职教职工住院危重病号慰问费申报表》。以上《申报表》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后报校工会。主持工作的校工会副主席签字并加盖校工会公章后发放。

四、本《意见》执行时间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意见废止。

                                                                                         


河北师范大学工会

                                                                         2009年1月14日